固体废物移出本市许可
2014-10-10

事项名称

固体废物移出本市许可

类型名称

主体部门

市环保局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承诺期限

7 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时限

立等可取

  

是否踏勘

不需踏勘   

是否审图

不需审图

能否网上申报

不能    

办理窗口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A厅环境保护局033号窗口

联系电话

 24538902

办公地点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顺驰桥旁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名称

条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3

 

申请条件

本市境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1、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

 

 

2、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危险废物照片、危险废物包装容器照片;运输单位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运输单位应急预案;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复印件,运输车辆照片;危货运输人资格证、行驶证、危货押运员资格证复印件;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危险废物运输合同、危险废物处理合同、运输路线图。

 

 

是否收费

无收费

收费标准原文

 

收费标准

 

办理流程

第一步:

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A厅市环保局第033号窗口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二步: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通知申请人具体踏勘时间及要求,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三步: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初审,并当场出具初审意见,报市环保局驻中心首席代表;

第四步:

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环保局局长的现场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数量限制

没有数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