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许可
2014-10-10

事项名称

辐射安全许可

类型名称

主体部门

市环保局、各区审批局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承诺期限

15 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时限

立等可取

  

是否踏勘

需踏勘   

是否审图

不需审图

能否网上申报

不能    

办理窗口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A厅环境保护局033号窗口

联系电话

24538902

办公地点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顺驰桥旁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名称

条目

原文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

第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31号令)》

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八条

 

申请条件

1.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领取许可证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第3号令)第十四条之规定;
2.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领取许可证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第3号令)第十五条之规定;
3.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领取许可证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第3号令)第十六条之规定;
4.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67

5. 《全国辐射安全综合检查法律法规汇编》(2012年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三司,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附:历年辐射安全经验交流会有关规范性要求汇总 第二。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5、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第3号令)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是否收费

无收费

收费标准原文

 

收费标准

 

办理流程

第一步:
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A厅市环保局第033号窗口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书》(申请表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tjxzxk.gov.cn直接下载);

第二步: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三步: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初审,并当场出具初审意见,报市环保局驻中心首席代表;

第四步:
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提出复审意见,辐射处处长或分管副局长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提前到中心窗口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数量限制

没有数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