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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125575/2018-0058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关: 天津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成文日期: 2018年04月19日
标  题: 市环保局关于印发2018年天津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字号: 津环保应〔2018〕51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4月19日
主 题 词:    
       


  市环保局关于印发2018年天津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滨海新区环境局、各区环保局:
   为切实做好2018年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按照《2018年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我局制定了《2018年天津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8年天津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

    2018年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各区环保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天津市委、市政府对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控,深入推进预案和机制建设,提升应急能力,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依法开展调查处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今年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妥善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的应对
  (一)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一是要认真落实《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健全应急值守制度,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并24小时信息通畅。二是强化舆情监控和跟踪监测,推进各区环保部门与本级政府应急办及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规范事件调度流程,及时调度核实相关信息,做到“早获取、速核实、及时报”。三是强化信息报送质量,进一步规范报送流程,压实信息报告责任,杜绝谎报、迟报、瞒报等突出问题。各区环保局要按时做好信息统计,于每季度末向市局报送上季度的《突发环境事件季报表》,同时按照《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在重污染期间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二)依法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各区环保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生态环境部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和事件等级,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并根据污染物扩散趋势进行监测布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特别是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地或涉及敏感人群、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敏感时期的突发环境事件,主要领导同志要快速反应、到场指挥,最大程度减轻社会影响。要主动做好信息公开,配合本级政府及时准确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展、环境影响等信息。
  (三)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各区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本辖区重污染预案职责分工,定期更新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向我局备案,组织辖区内企业编修重污染天气预案。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做好预警、终止信息的传达工作,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四)加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力度、推进环境影响评估。发生上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对事件原因、性质等组织开展调查,特别是对事发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调查。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工作,如发生上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办法》要求将损害评估工作情况上报市环保局。
  (五)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做好准备,进一步捋清环保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的职责, 完善应急响应流程,2018年我局将选取部分区,不打招呼、不设脚本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模拟拉练工作,通过模拟事件,进一步提升各区环保部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政治敏感性、反应能力、处置能力、监测能力等,并规范应急响应程序、启动条件等。
   二、加强应急预案管理。
  (六)健全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2018年我局将按照生态环境部新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牵头组织开展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清单的修订工作,各区环保部门要根据市级预案,做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辖区内污染排放企业进行摸底,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制定和更新。
  (七)修订完善市、区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生态环境部和天津市政府要求,2018年我局牵头组织修订《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区环保部门充分认识应急预案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中的重要作用,在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完成后,各区环保部门要积极协助本级政府做好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实施发布工作。
  (八)加强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各区环保部门要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应急﹝2018﹞8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文件要求,着力推动和督促辖区内企业及时编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做好预案备案工作。
  (九)推动预案修订,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各区环保部门要按照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要求,制定年度演练计划,检验当前应急预案的操作性和针对性,通过演练为2018年修订预案做好准备,我局今年将选取宝坻区开展市区两级的环境应急演练工作,请宝坻区环保局做好配合工作。
  (十)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涉及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的行政区,要根据生态环境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的要求,着手组织开展专项预案的编制和研究工作。
  三、严格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
  (十一)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各区环保部门要持续向企业宣传、培训《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并根据我局下发的《市环保局关于印发2018年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推动本辖区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督促企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
  (十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防范工作。各区环保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环境风险特征,做好汛期、雨雪冰冻时期等突发环境事件易发期的风险防控工作。面对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时,要迅速响应,督促企业全面排查治理隐患,科学开展监测,严防次生环境事件,尽可能降低事件对环境的影响。
  (十三)推进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各区环保部门要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的通知》(环办应急﹝2018﹞9号)文件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推进区域风险评估工作,我局将在本年度环境应急培训中以滨海新区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工作为例进行交流与培训。
  (十四)认真开展环境应急调查研究。各区环保局要紧紧围绕辖区内的环境风险突出问题、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推进调研之风,坚持到基层、一线走访了解实际情况,切实解决辖区内环境风险隐患。
  (十五)进一步推进京津冀环境应急联防联控。2018年我局将继续根据《京津冀水污染突发事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要求,进一步加强京津冀区域联防联控,开展联合演练、联合隐患排查等工作。其中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要根据《协议》内容,在2018年完成与北京市、河北省的市(区、县)建立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建设。
  (十六)推动多层次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各区环保部门要与所在区政府应急办、安监、消防、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应急联动机制建设,通过应急联席会议、演练、宣传工作等方式不断完善机制。主动协调污水处理厂、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等具有应急处置能力的企业,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或储备企业应急处置能力信息资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打下坚实基础。
  (十七)进一步强化应急物资管理。各区环保部门要根据本辖区环境风险情况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的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名录,确保事故状态下应急物资可调度、可协调、可到位,切实满足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需求。
  (十八)加强环境应急培训和宣教。2018年我局将组织全市环保系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培训班,准确把握国家及我市对环境应急管理的新要求。各区环保部门根据本辖区实际,面对辖区内企业,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关于环境应急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培训工作。全市环保系统要对典型突发环境事件要通过案例回放方式开展警示教育,举一反三,做好环境应急应对工作。我局将通过参加市应急办避险科普宣教津门行活动、5.12防灾减灾日、6.5环保主题宣教活动、社会宣传媒体等,宣传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及环境应急避险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