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人大十六届四次会议第1406号建议的答复
2016-05-25

 

 

 

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

1406号建议的答复

 

类别:A

签发领导:温武瑞

王雪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议”的建议,我局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以环境质量为重点,多方位考核领导干部

2013年,我市实施绩效考核,将经济发展、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人民生活、科技创新五个方面共20项指标作为考核内容。其中,环境质量指数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完成率是资源环境方面的重要指标之一,并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将环境保护纳入绩效考核的同时,我市还重视从环境污染要素各方面入手,开展多项专项考核问责工作。

(一)实施清新空气考核追责。为深入推进清新空气行动和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严格落实责任和责任追究制,2014年,市清新空气行动分指挥部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起草了《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方案(试行)》,经“美丽天津一号工程”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同年51正式启动实施。按照《工作方案》,逐月对全市各区县政府、市级责任部门和市管国有重点排污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排名。

为进一步增强考核的针对性,2015年,市清新空气行动分指挥部在征求各区县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于630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转发实施。《办法》强化了对领导责任、污染物指标(PM2.5PM10)、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年度任务等完成情况的考核问责,突出了领导责任、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网格责任,细化了追责层级。自20157月起,依据新《办法》,开展对各区县党委、政府和市级责任部门的月考核。截至目前,市政府已对监管职责履职不到位的滨海新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县政府负责同志进行了约谈,通报批评了南开区、西青区、北辰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政府,并责令滨海新区、红桥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静海区、宝坻区政府以及市建委提交整改报告,有力地促进了清新空气行动各项工作。

(二)启动水污染防治考核制度制定工作。20154月,国务院印发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切实贯彻落实该行动计划,市政府印发实施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推动各项任务措施顺利实施,明确提出市政府与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切实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一岗双责”,建立相应的目标考核机制。同时,建立区县水环境质量监测、排名、通报制度。市政府每年对区县和相关部门实施情况进行考核,作为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建立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质量考核问责制度。凡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整改,并对相关区域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确保水污染防治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可实施、可考核、可追责。

为推动上述工作的落实,我局正在会同各有关部门,制定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水污染防治考核问责办法,力争于今年6月底前,由市政府与各部门、各区县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并出台考核问责办法。

(三)推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20142月,市人大批准划定了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确定了“山、河、湖、湿地、公园、林带”等六大生态用地保护类型,并将此作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生态城市定位和“美丽天津”的发展目标。20147月,市政府印发了《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明确了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的监管职责,对在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内进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非法排放污染物、盗伐林木、猎捕采伐珍稀濒危和受保护物种等行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510月,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考核方案(试行)》,并从201611日起施行。该方案提出加强组织领导、积极落实整改、严格落实责任的相关要求,并对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保护和管理工作以及生态用地进行考核。对于区县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履职不到位,致使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护工作任务未按计划完成或生态用地被违规侵占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开展污染物总量排放考核限批。“十二五”期间,我市印发了《天津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津政办发〔201163号),明确建立了“减排考核机制”。每年9月,区县政府组织编制下年度减排计划,明确减排项目完成时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经区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实施。针对各区县年度减排计划项目,定期调度工程进展情况,针对重点减排项目进度滞后的,综合运用通报、约谈、督办等考核方式,并由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环保局、统计局组成减排考核组,按年度考核区县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同时,针对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区县实行区域限批。

二、落实责任追究办法,制定相关配套文件

(一)制定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20158月,中组部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案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为进一步增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的操作性,20159月,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编写了《天津市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并于今年3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该《细则》主要分为五部分,共28条。明确了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责,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沟通协作机制。从开展调查、提出意见、移送办理、集体会商、作出决定、落实问责决定等6大环节,进一步细化责任追究程序,明确了各环节实施主体和时限要求,并在追责情形、操作程序、实施主体、文书样式等方面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制定环保责任规定。今年初,中央出台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重点对地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等进行督察。为进一步完善环保责任体系,提供责任追究,按照兴国代理书记、市长的要求,我局代市委、市政府拟定了《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责任规定》),现正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该《责任规定》主要分为五部分,共56条。主要适应范围为市、区县、乡镇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并对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做出了相对全面的规定,对44个部门的主要环保责任做出了相关规定。

上述《细则》和《责任规定》待审议后,拟以市委、市政府名义颁布实施。

在此,感谢对您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表示感谢,也希望您能够继续关注环境保护工作。

 

 

 

2016525

工作人员:郑克军             联系电话:8767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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