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第十三届五次会议
第0011号提案的答复
类别:A
签发领导:温武瑞
是否公开:是
中国民主促进会天津市委员会:
贵党派提出的“关于完善我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建议”的提案,经研究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贵党派对环境保护特别是环评审批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一、我市当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公参情况
根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等文件要求,我市目前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主要进行以下公参公示工作:
(一)审批部门
我局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期间共公示(公告)3次,具体如下:
1.受理情况公示(10个工作日)。说明:建设单位报件后,我局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在bet365体育投注英超网站上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2.拟审批意见公示(5个工作日)。说明:起草的审批意见经领导审定后,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公开拟作出的批准和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意见,再次征求公众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
3.审批决定公告(5个工作日)。说明:正式审批文件印发后,将文件电子版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进行公告,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
(二)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在项目环评审批中,在2个阶段公开相关环评信息:
第一阶段:环评过程中,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信息。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的工程基本情况、拟定选址选线、周边主要保护目标的位置和距离、主要环境影响预测情况、拟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公众参与的途经方式等。本阶段,要进行2次公告和1次公众参与:
1.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公告相关信息。
2.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向公众公告相关信息。
3.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发布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
第二阶段:环评报批前,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完成后,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前,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
二、提案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信息公开时间问题。《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中仅对受理公示时间做出了规定“不得少于10日,”环境保护部受理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拟审批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我局的公示时间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并参考环保部的公示时间确定的。当前正在进行的行政审批改革要求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间,而且我市对行政审批时间的考核,既考核是否在承诺时限(环评审批是7个工作日)内完成,也考核整个审批过程的时限。因此,在当前经济发展和审批改革的形势下,难以增加环评审批公示时间。
(二)对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编制阶段的信息公告,国家相关文件已经做了明确规定(详见“一”中建设单位在第一阶段的公参)。
三、改进环评公参的工作打算
我局将根据本提案提出的建议改进环评公参工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细化公众参与要求。2016年,环保部修订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形成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已面向全国征求了意见,目前在修改完善中。该办法通过明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细化公参程序、充分考虑采纳环境影响相关意见、独立编制公众参与说明、同步公开报告书和公参说明、鼓励公众举报监督、不予受理不符合办法要求项目、严厉处罚建设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提升办法法律层级等一系列组合措施,进一步强化了建设项目环评公参,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后,我局将结合本提案相关改进公参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制定我市环评公参的实施细则,提高我市环评公众参与的深度、广度,使环评公参充分发挥出对环评审批的指导作用。
(二)扩大环评公参范围。对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根据最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不再审批,改为备案,因此无法增加公众参与内容。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如果距离居住区较近且预测会造成较大不利环境影响的,我们将根据颁布实施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公参,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三)加强公参审查。根据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 2016),已将公参内容从环评文件中删除,同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评公参的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因此在受理环评文件后,环保审批部门原则上不对环评公参进行审查,只对环评文件进行审查。但对于在审批公示期间被举报环评公参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的,我们将进行复核、审查,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重点对公众参与的程序合法性、形式有效性、对象代表性、结果真实性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着重了解建设单位对公众所持反对意见的处理和落实情况。对存在公众参与范围过小、代表性差、原始材料缺失、程序不符合要求甚至弄虚作假等问题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
下一步,我局要进一步修订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流程,强化环评审批公参工作,在严格把关、提高审批效能的同时,提升审批质量。将会同市审批办,指导各区县审批局开展环评审批和公参,并定期进行案卷抽查,保证环评审批做到公开、公正,保护群众合法的环境利益。
再次对贵党派提出的宝贵建议表示衷心感谢,并希望今后对环境保护及环评审批工作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