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环境监管体系建设
运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局系统承担的环境监管体系建设运行项目管理,市环保局制定了《天津市环境监管体系建设运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经2017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项目支出科目和范围
2.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季度调度表
2017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环境监管体系建设运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依据《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津环保计联〔2008〕233号)和《bet365体育投注英超关于开展内部控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健全环境监管体系建设运行项目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保系统承担的环境监管体系建设运行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申报、审核、拨付、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
使用中央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按照中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项目由以下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
(一)规财处负责组织项目库建设和管理,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落实预算、下达资金计划、签订合同、监督、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
(二)项目承担处室(单位)对所承担的项目负总责,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专款专用,不能列支公用经费支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负责按合同约定实施项目,规范使用资金,确保绩效目标实现,及时反馈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保存项目档案,及时验收,开展绩效自评,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审计处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配合其他审计部门开展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四条项目申报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列入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他环保专项规划中的项目;
(二)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项目;
(三)中央专项资金方案中的项目;
(四)经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议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项目统一纳入市环保局年度部门预算管理。
第六条当年未在市环保局年度部门预算中细化的项目(以下简称“待细化项目”),需由项目承担处室(单位)报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审议批准后,在7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
第七条项目承担处室(单位)要在8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的申报工作,由规财处汇总形成项目库。原则上不再安排预算超过300万元的待细化项目。
第三章项目评审与确定
第八条规财处公开招标第三方机构对列入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九条规财处于9月底前根据项目承担处室(单位)申报的下一年度项目编制年度项目支出预算草案,报局长办公会和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市财政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确定。
第十条待细化项目由规财处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确定项目预算。规财处会同市财政局按批次下达资金计划。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处室(单位)应在收到《关于部门预算的批复》或下达资金计划一个月内确定项目实施方案、用款计划,并与规财处签订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合同,合同签订后下达项目资金。
属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项目,由承担处室牵头与中标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规财处与承担处室签订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合同。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处室(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度和预算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确需调整内容和预算的项目,在保持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依照以下程序办理:处室承担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处室编写项目内容和资金调整方案,报规财处。规财处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项目承担处室依据第三方机构评审意见提出申请,报项目承担处室主管局领导和局长批准,与规财处签订补充协议,实施。
单位承担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写项目内容和资金调整方案,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市环保局。规财处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项目承担单位依据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及第三方机构评审意见提出申请,报项目承担单位主管局领导和局长批准,与规财处签订补充协议,实施。
第十四条确需延长合同时限的项目,应在合同结束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并依照以下程序办理:局处室承担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处室提出申请,报规财处。单位承担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市环保局。在与规财处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延期。
使用中央资金或总预算超过5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处室(单位)会同规财处将延期申请报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与规财处签订补充协议,方可延期。
第十五条项目结余资金一律退回财政,国家或天津市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处室(单位)要编制验收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并及时申请验收。规财处会同相关处室组织项目验收。财政拨款金额大于500万的,项目承担处室(单位)应编制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告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财务审计报告(购买服务类项目除外),委托经费可在项目申请书中列出。
第十七条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处室(单位)应根据验收意见在一个月内完善验收材料报规财处存档。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处室(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重新申请验收。
第五章支出范围及使用
第十八条项目所列预算及工作内容需一一对应,并在项目合同中细化。未在合同中列明的资金和工作内容,需在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列支。
第十九条项目所列支经费必须与项目直接相关,可列支范围参照《项目支出科目和范围》执行,记账会计科目按照每年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执行,不得列支物业费、管理费、招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严禁列支日常工作经费和与项目无关经费。
第二十条项目资金支出审批、报销程序按市环保局和各单位财务、内控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处室(单位)要按照我市和我局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对项目实行绩效自评,确保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规财处组织对年度财政预算拨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规财处建立资金使用季报告制度。由项目承担处室(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1月、4月、7月、10月)5日前将《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季报》报送至规财处。规财处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通报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规财处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工作要求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规财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的项目承担处室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实施进度、组织项目绩效自评,将项目进度和资金执行情况以季报等形式反馈规财处。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处室(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新项目:
(一)项目实施超过合同约定时限,且未签订补充协议;
(二)项目验收未通过,正在进行整改;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七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资金下达方式收回部分或全部项目资金:
(一)项目支出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
(二)经审计、自查等发现项目支出不规范、报销手续不齐全,限期一周内未予以改正的;
(三)项目实施超过合同约定时限,未签订补充协议的;
(四)审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
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处室(单位)在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发生以下违规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资金;
(四)未经市环保局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六)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弄虚作假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七)其他应当进行处理的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项目支出科目和范围
项目支出科目和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记入对应科目:
一、专用设备购置: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而发生的费用。项目中大型设备的采购需在预算范围内,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按照项目承担处室(单位)制定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项目承担处室(单位)需按照《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相关规定招标,并与供应商或协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低于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设备采购,项目承担处室(单位)要按照财务和内控管理制度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并货比三家,择优确定供应商或协作单位。
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内容,应包括设备名称、设备型号或规格、设备生产厂家、单价、数量、总价等;供应商或协作单位必须提供相关资质等有关资料;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注有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编号等。不得列支设备租赁费、设备的日常维修费、办公室或实验室的维修改造费。
二、专用材料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项目承担处室(单位)需按照《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相关规定招标,并与供应商或协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低于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材料,项目承担处室(单位)要按照财务和内控管理制度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并货比三家,择优确定供应商或协作单位。
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内容,应包括材料名称、材料型号或规格、材料生产厂家、单价、数量、总价等;供应商或协作单位必须提供相关资质等有关资料;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注有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编号等。
不得列支生产经营性材料、基建材料、普通办公用的各种耗材。
三、委托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项目承担处室(单位)自身的技术、能力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委托给其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完成调查、任务、现场核查、检验、测试、设计、设备计量检定和校准、化验及加工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委托业务费需在项目申请书和合同中明确委托工作内容、预算及原因。
项目承担处室(单位)需按照《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相关规定招标,并与协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低于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业务费,项目承担处室(单位)要按照财务和内控管理制度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并货比三家,择优确定协作单位。
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内容,应包括调查、任务、现场核查、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具体事项、单价、数量、总价、成果等;协作单位必须提供相关资质等有关资料;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注有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编号等。
不得以调查、任务、现场核查、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名义分立子项目,变相转拨专项资金。
不得通过虚构调查、任务、现场核查、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内容,提高测试、调查等方式违规开支。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不含项目承担处室(单位)日常发生或不可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
项目承担处室(单位)需按照《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相关规定招标,并与供应商或协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内容,应包括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具体事项、单价、数量、总价等;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关资质等有关资料;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注有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编号等。
五、差旅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业务调研、工作交流、会议、培训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环外出行补助费等费用。项目承担处室(单位)按照或参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环外出行补助费。
严禁列支旅游费、景点门票等项目不相关费用。
六、会议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技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实施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标准应当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处室(单位)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的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预算等,并在项目申请书或实施方案中明确,纳入本处室(单位)会议预算管理。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可由项目承担处室(单位)在差旅费中报销。
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内容,应包括会议期间、具体的房间及会议室等具体事项、单价、数量、总价等;服务单位必须提供相关资质等有关资料;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注有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编号等。
严禁开支招待费、礼品费和旅游费用等项目不合理支出。
七、交通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市内外办事期间使用单位公车或租赁车辆(不包括租赁方提供燃料)的各种汽柴油费用、停车费和过路过桥的通行费和租车费等支出,由项目承担处室(单位)按需编制预算并按规定安排使用。燃料费不得用于个人车辆汽柴油费用支出使用。
八、劳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因项目需要临时聘用的非项目承担单位在职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劳务费支出程序按照国家、我市相关法律法规及各单位相关规定执行。劳务费支出优先采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并由劳务派遣公司提供临时聘用人员方式。
九、专家咨询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支出计入劳务费科目。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任务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需在项目建议书中列明人次及内容。
签订的专家咨询合同或协议必须有标准、具体人员、工作内容等要素;合同或协议金额应提供计算依据;单份合同或协议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注有合同或协议签订日期、合同编号等;由税务机构代开发票,由项目承担处室(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办公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为满足项目办公需要的支出,包括购买的办公用品(文具、纸张、U盘、办公耗材等)。
项目所列支办公费仅可用于该项目,不得列支日常办公需办公费用。
十一、租赁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租赁机器设备、房屋和场地等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按会计科目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项目承担处室(单位)需按照《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相关规定招标,并与租赁方签订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低于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业务费,项目承担处室(单位)要按照财务和内控管理制度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并货比三家,择优确定租赁方。
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内容,应包括租赁资产具体事项、单价、数量、总价等;租赁方必须提供相关资质等有关资料;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注有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编号等。
十二、邮电通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电话费、邮寄费和互联网使用费支出。
邮电通信费不得以电话卡、话费补助等形式支出,项目所列支邮电通信费仅可用于该项目,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邮电通信费。
十三、其他费用:是在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是在指申请预算时按会计科目单独列示,单独核定。不得编报不可预见费用。